简介
姜涛
南京师范大学教授,法学博士,博士生导师
文章来源
本文载于《中国刑事法杂志》年04期第52-74页
摘要:生物安全风险日趋严重,且产生全球化的相互影响效果,普遍形成人们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恐惧感,以刑法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成为客观必须。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生物安全的保障,主要考虑的是人与环境在生物资源保护、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保护法益,尚未以生物安全风险预防为立法目的,立法政策亦倾向于对生物资源提供事后保护。在生物安全体系中,尽管该种罪刑体系仍存在,但国家不再单纯以事后惩罚的治理者出现,同时需强化事前预防的立法策略。基于这种考虑,新型生物安全风险会作为生物犯罪的新类型出现,有必要提出与发展生物刑法,明确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模式,即生物刑法应以预防性刑法、被害者刑法、关系性刑法为基础,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相应罪刑体系。关键词:生物安全风险;生物刑法;预防性刑法;被害者刑法;关系性刑法
基金资助: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“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”(项目编号:17AFX);江苏省“”高科技领军人才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
DOI:10./j.cnki...04.
专辑:政治军事与法律
专题:刑法
分类号:D.3
20世纪80年代以来,是生物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,不少国家提出生物技术发展战略,由此导致严重的生物安全问题,传染病、生物武器、生物恐怖主义、人类遗传资源被盗、外来物种入侵等生物安全问题,事关人民健康、政局稳定、经济发展与民族存亡。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存和繁殖,这种生存与繁殖习惯停留于田园诗般生活,但是它的背后可能隐藏着病菌、克隆、人工智能、污染食品供应链等风险,可以说,生物安全风险、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等与人类相伴。要强调的是,病毒、细菌等无毒生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,比化学武器等有毒物质带来的安全风险更大、更隐蔽,传播速度更快,波及范围更为广泛。这在给人类之集体意识带来可怕创伤之同时,也使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、应对生物安全事件危机,成为法学的重要时代课题。
有效预防与控制风险的“生命线行动”,是现代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。我国已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非传统安全的战略视野,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《生物安全法(草案)》,立足于“维护国家生物安全”的立法目的,明确了“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”“防范生物恐怖袭击”等八大类具体生物安全问题,丰富了生物安全框架。在疫情发生后,年2月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又首次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,并且上升到关乎人民生命健康、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安全高度,这对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,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也需要进行更为审慎的思考。
我国刑法理论目前尚无生物刑法的概念,更谈不上生物刑法的理论建构。在立法上,刑法有关生物刑法的内容分散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(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)、危害公共安全罪(如投放危险物质罪)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(如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)等之中,并且现有生物刑法体系对新型生物安全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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